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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区矫正人员不按规定到司法行政部门报到脱离监管,有何后果?近日,记者获悉,在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下,该县一社区矫正人员李某就为此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,收监执行原判刑罚。
李某,西平县某村人,因在广东省中山市犯危险驾驶罪,1月6日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,缓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
2月下旬,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察中,发现李某可能存在漏管情况,遂对李某立案审查,后经调查发现:原审法院1月16日向李某送达了社区矫正告知书(社区矫正期限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),并将执行文书送达西平县司法局。李某未在规定时间到西平县司法局报到,后经该局联系仍未报到,随即便失去联系,直到3月3日李某才到该局报到,至此李某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,处于漏管状态已超过一个月。
3月8日,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,建议该局向法院提请撤消李某缓刑,执行原判刑罚。
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,撤销原审法院对罪犯李某宣告缓刑三个月的执行部分,对李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十日。
检察官提醒:缓刑不等于免除刑罚,罪犯被宣告缓刑后作为社区矫正对象,相比在监狱服刑具有相对自由的活动空间,理应珍惜这一改过自新的机会。是否被撤销缓刑,取决于缓刑犯对自己的自律,如果缓刑考验期能顺利通过,那么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。但是李某没有珍惜缓刑改造的机会,反而将自己送进了监狱,悔之晚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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